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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期房购买的四大“暗礁”

作者:未知 时间:2007-10-04 出处:凯业园 阅读:

     刘先生花了一生积攒的血汗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买的时候开发商把他当上帝,春天般温暖夏天般火热地对待,周到得差点要把心都掏出来。他付了几次款后,蓦然发现所签的购房合同有问题,房子也并不理想,便要求退房。这时,开发商的态度来一个180度转变,像秋风扫落叶般残酷无情,并且振振有词,“房子是你看的,协议是你签的,违约是你找的,惩罚是你应有的”。几次下来,最终以毁约罚款了结。 

  购房中如此的纠纷很多,最后吃亏的往往是购房者。为此,不少消费者害怕涉足房地产市场,担心上当受骗,花钱买“陷阱”。那么,在购房交易中存在哪些“暗礁”,又如何加以识别呢? 

  1、轻信承诺留隐患 

  古人云:“居必择邻,交必择友”。现代人在购房时更注重对物业周边的自然环境、人文素质、服务设施、治安状况等方面的选择。其中,环境是楼盘永恒的卖点。于是,不少开发商楼盘未起,舆论先行,广告非“绿”不言,什么“绿色家园、阳光住宅、花园小区”扑面而来。偌大的广告宣传画面,渲染得绿草萋萋、鲜花争妍,打扮得尤为精美,现实之中往往是大打折扣,宣传的仅仅是概念。许多房地产广告打出的起价给人一种极低的印象,以诱惑、怂恿消费者。

  2、合同签订应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有条件的,内容与形式均得合法,否则便是不合法或无效的协议。售房者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然便无权售房;合同最好采用标准文本,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值得一提的是,违法或违章、产权有纠纷、国家已确定征用或拆迁的房屋及所有宗教建筑与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迹等,不得形成买卖合同。另外,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未成年人不得签订买卖合同。当然,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诱骗、欺诈乃至胁迫等手段签约。为谨慎起见,在合同签订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防止上圈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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